“营改增”后西安旅行社怎么缴税最省钱|西安国旅独家
“营改增”之后西安旅行社的税务究竟如何计算?进行研究后,尝试以最简洁的方式,对旅行社从业者普遍提出的问题进行解读。
5月1日起,“营改增”稅制改革全面推开。其中,旅游业作为生活服务行业的一类,其税改后稅负变化,备受业界关注。而在整个旅游大行业中,又数旅行社的稅负变化最难直观呈现。
杂乱的舆论引导,令不少旅行社从业者认为“营改增”对于旅行社税负是明降暗增。而事实上,旅行社税负上升的舆论中,被引用的《中国旅行社协会关于“营改增”对旅行社行业影响的意见函》,其发布时间为2015年8月25日。
而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正式下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时间为2016年3月24日。
一位不愿具名的国税人员表示,所谓明降暗增是不正确的。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营改增”过程中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营改增”前后计税部分究竟有何变化?
西安国旅解析:简单来说,“营改增”实施前后,旅行社需缴税的部分,都只是扣除住宿、餐饮、交通、门票、地接等成本后的差额。不同的是,“营改增”之后,签证费也可以当做成本扣除。
解析依据:
在营业税时代,旅行社计算营业税收入的方式就是,“总收入-团队成本”。对比以往《营业税暂行条例》与如今“36号文附件2”的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6号文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上游的住宿、餐饮、交通、门票、地接、签证等项目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费用是否仍旧可以在缴税部分中扣除?
西安国旅解析:旅行社需缴税的部分,如果按扣除住宿、餐饮、交通、门票、地接等成本后的差额计算,那么需要旅行社提供相关的凭证。在境内的交易需要发票,在境外的交易需要签收单据。
发票无需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即使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无法进行二次抵扣。以往的营业税计算方式,也同样需要这些抵扣凭证,这部分实际上与以往的营业税没有区别。
解析依据:
“36号文附件2”中相关的补充说明提到:
1、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说了这么多,旅行社“营改增”之后税收到底怎么算?
“营改增”以前,旅行社需要按营业额5%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实施后,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两种。其中,年应税销售额小于500万为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年应税销售额大于500万为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
小规模纳税人计算方式
西安国旅解析:从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前后的对比来看,旅行社行业全年营业差额在500万以下的企业,“营改增”之后非常划算。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之前已经讲过,旅行社行业含税销售额是指,扣除住宿、餐饮、交通、门票、地接、签证等成本后的差额。
假设读者“铁拳无敌王大拿”的旅行社全年营业额为100万,扣除住宿、餐饮、交通、门票、地接、签证等成本后的营业差额为20万。那么其应纳税额=20万/(1+3%)×3%=0.58万。
如果按照以往的营业税计算,加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应纳税额=20万×5%=1万。
一般纳税人计算方式
西安国旅解析:如果抵扣房租、水电,显然无论如何计算,“营改增”之后旅行社的实际纳税都要远低于营业税年代。如果想要抵扣的更多,最好的方式就是选择租赁业主在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物业。而旅行社天然毛利率低,也令当期销项税额的基数较小。
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其中当期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假设读者“穿林北腿赛飞鸿”的旅行社全年营业额为1000万,扣除住宿、餐饮、交通、门票、地接、签证等成本后的营业差额为200万。
以营业税计税,应纳税额=200万×5%=10万。以增值税计税,当期销项税额=200万/(1+6%)×6%=11.3万。
表面来看,“营改增”以后一般纳税人旅行社税负上升,但事实上这仅仅是当期销项税额部分。依据“营改增”规定,旅行社取得的不动产、固定资产以及水、电、气等经营管理所需项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假设,“穿林北腿赛飞鸿”的旅行社,全年房租30万,水费1万,电费1万。则所有的这些进项费用都可以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
计算方法为:水费进项=1/(1+13%)×13%=0.12万;电费进项=1/(1+17%)×17%=0.15万。
租金进项则略为复杂,依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11%税率)计税。
所以,该旅行社房租进项有两种情况,即30万/(1+5%)×5%=1.43万;30万/(1+11%)×11%=2.97万。
按照所租物业是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计算,“营改增”后,该旅行社应纳税额=11.3万-0.12万-0.15万-1.43万=9.6万。
按照所租物业是2016年5月1日后取得计算,“营改增”后,该旅行社应纳税额=11.3万-0.12万-0.15万-2.97万=8.06万。
显然,相比较营改增之前的10万元营业税,“穿林北腿赛飞鸿”都有着不同程度的减负。
“营改增”对出境游旅行社有什么影响?
事实上,这对旅行社来说或许是最大的利好部分。按照“36号文附件4”中相关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其中包含“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这一条款还有相关的补充说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如果国家没有更多的补充说明,那么对于出境旅行社来说只有两种可能,不是免税就是零税率。
如果符合免税政策,那么按照税法规定将不征收销项税额,同时进项税额也不可以抵扣。公式为,当期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例如,读者“再世霸王黄日天”的出境社含税销售额为100万,且符合免税政策,那么这家旅行社当期销项税额=100万/(1+0%)×0%=0元。
所以,无论“再世霸王黄日天”的出境社含税销售额是10万、100万还是1000万,都不需要缴纳1毛钱的销项税。同时,水电、房租等进项税额也不能进行抵扣。
如果符合零税率政策,公式同样是当期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而不同的是,该旅行社的水电、房租等进项税额还可以留存抵扣。
西安国旅解析:无论零税率还是免税,出境社都是获益者。另一个好处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得到减征或免征优惠,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当地教育费附加也要同时减免征。
其中,应交城建税=增值税×税率。税率: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应交教育费附加=增值税×3%。应交当地教育费附加=增值税×2%。